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琥珀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道德经校释 作者:必学课 | 书号:39902 时间:2017/9/8 字数:158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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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大怨,必有余怨,安可以为善? 谦之案:广明本“和”作“知”彭本“怨”下有“者”字。叶梦得本无“必”字。文子微明篇引上二句同,第三句作“奈何其为不善也”文意同。 是以圣人执左契,不责于人。 严可均曰:“不责于人”御注作“而不责于民”河上、王弼有“而”字。 罗振⽟曰:景龙本、敦煌辛本均无“而”字。 谦之案:遂州、严亦无“而”字,严有“以”字。 马叙伦曰:“契”当作“栔”说文曰:“刻木也。”今通用“契” 朱骏声曰:契,说文:“大约也。”今言合同。易系辞“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”郑注:“以书书木边言其事,刻于木谓之书契。”周礼质人“掌稽市之书契”注:“取予市物之券也。其券之象,书两札刻其侧。”礼记曲礼“献粟者执右契”疏谓“两书一札,同而别之”又韩策“![]()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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